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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刘瑛:构建信用法治体系 破解诚信缺失难题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近年来,诚信缺失问题在各领域各行业频频发生,诸如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科研人员学术不端等现象,依靠传统的自我约束手段已无法满足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

  构建信用法治体系,通过法治化途径治理诚信缺失问题,不仅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而且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表现。

  本文在区分诚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信用法治化进程进行梳理,借鉴国外信用机制建设经验,并按照信用体系的建设现状、涵盖内容和运行规律,系统地提出了信用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路径。 

  信用法治体系概述 

  (一)信用与诚信的关系 

  “诚信”与“信用”虽然在古代文献中几乎浑然不分,在近现代的一些场合也经常被通用,但却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概念。“诚信”更多地是指个体自我修养,属于原则性的道德范畴,反映个体的主观意思,强调个人自律、不自欺,体现为内在的道德品质和境界。“信用”则侧重于社会交往或经济交易领域,属于社会和经济范畴,反映各方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强调履行承诺、不欺人,体现为外在的规则与秩序。

  诚信与信用也是相互关联的,信用包含诚信品质,诚信是信用的道德支撑。诚信侧重于道德领域,难以通过外在途径进行准确评估,而信用则可以量化为信用度,标志着市场对于交易主体的信任状态。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关系是利益驱动和契约规范的产物,交易方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但并不等同于双方都具有诚信。诚信道德心理难以准确地度量和把握,因此必须体现于信用行为。简而言之,诚信是信用的内心态度,信用是诚信的外在表现。

  (二)社会信用体系与诚信体系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涵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体系的具体内涵尚未通过政府权威文件作出明确定义,学术研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诚信体系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以诚信观念和文化为基础,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民主政体和法制为保障,以信用服务组织为工具,各子系统有机配置、互相支持形成的完整社会规范体系。有学者将诚信体系分为内外两个范畴,内在范畴指向社会成员对于诚信道德规范的高度认同,外在范畴则涵盖保障诚信实现的各种方法、路径。总的来说,诚信体系是以增强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为指导目标,涵盖个人诚信、企业诚信、政府诚信等多主体诚信,以及科研诚信、质量诚信、交通运输诚信、食品安全诚信等多领域诚信,各子系统互相配合的完整社会体系。

  基于诚信概念与信用概念的关联性,诚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虽存在差别但也具有一定的联系。诚信体系侧重于对社会主体诚信意识的培养,要求社会主体从事各项活动时做到诚实守信,通过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实现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则强调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规范信用行为调整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与经济交易。但在相关政策文件中,诚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这两个概念也时常交叉使用。由于诚信意识具有内在自发性,难以外化评估与准确度量,表示于外的信用行为成为诚信的具体体现方式。

  因此,诚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在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涵盖领域等部分相互交叉,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以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内容为外在支撑,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实现社会诚信意识的普遍增强为总体目标。

  (三)信用体系法治化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基础。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自发形成于个体内部,难以通过外在途径进行准确表达,导致诚信体系建设不可避免地出现内容不明确、执行不规范、成效难评估等问题。要破除诚信体系建设的种种障碍,就需要通过外化于外的信用行为来消除诚信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从而需要借助法治化手段推动信用体系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发展。因此,信用法治体系就是通过法治途径为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确保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表现。

  中国信用法治化进程分析 

  虽然诚信作为道德规范流传已久,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依赖于个体自律的传统诚信建设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增强公民诚信意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法治化也随之进入国家战略政策的视野。

  (一)中国信用法治化的历史沿革 

  早在2001年1月,党中央就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理政方略,将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以德治国”可以有效弥补法律制度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的不足之处,“依法治国”能够为缺乏稳定含义的道德规范提供制度保障。这一方针将道德治理与法治化路径相结合,为信用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坚定的理论基础。

  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随后,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信用纲要》),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信用纲要》明确提出了推进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这两个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我国信用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节点,可以视为对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正式启动。随后,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信用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日益增多。

  (二)我国信用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信用立法以各种法律文件为具体表现形式,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层次,制定部门不一,体系较为复杂。本文选取由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266项信用法律文件,从立法效力层级、立法领域、立法内容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梳理,以期清楚呈现现阶段信用立法的主要内容。

  1.立法效力层级分析 

  就效力层级而言,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高,常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般性事项;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相对较低,一般仅针对某一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范围进行指引。

  目前,信用立法以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由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52件,由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件,部门规章共计7件,行政法规仅1件,为《征信业管理条例》,而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处于缺失状态。

  2.立法领域分析 

  根据《信用纲要》以及《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规划安排,信用体系大致划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个领域。

  目前,信用立法主要集中于商务领域以及社会领域,对政务领域以及司法领域的信用建设关注较少。涉及商务诚信的法律文件共计182件,涉及社会诚信的法律文件共计78件,涉及司法公信、政务诚信的法律文件各3件。

  3.立法内容分析 

  从规范对象、规范主体、规范方式等角度进行划分,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信用评估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监管、信用标准、信用文化教育等内容。

  目前,信用立法主要面向信用体系整体建设与信用监管展开,对其他内容的法治化进度较为缓慢。针对信用体系的法律文件共计81件,针对信用监管的法律文件共计78件,针对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的法律文件共计53件,针对信用评估评级的法律文件共计33件、针对信用担保的法律文件共计12件、针对信用文化教育的法律文件共计6件、针对信用标准的法律文件共计3件。

  (三)诚信法治化进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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